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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19日
附件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缴费人名称 |
缴费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征收项目 |
征收 品目 |
征收 子目 |
费款所 属期起 |
费款所 属期止 |
应缴 费基 数 |
应缴费 基数减 除额 |
计费 依据 |
征收 标准 |
扣除 数 |
征收 比例 |
本期应 纳费额 |
减免 费额 |
减免 性质 |
本期已 缴费额 |
本期应补 (退)费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6)-(7) |
(9) | (10) | (11) | (12)=[(8)×(9)-(10)] ×(11) | (13) | (14) | (15) | (16)=(12)-(13)-(15)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单位名称 |
主管单位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谨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非税收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缴费人签章: |
||||||||||||||||||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填报说明
1.缴费人名称、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填写。
2.征收项目:必须填写。填写非税收入项目名称。
3.征收品目:必须填写。填写非税收入征收品目名称。
4.征收子目:非必须填写。非税收入品目下设定细目时,按相关规定填写。
5.费款所属期起(止):必须填写。按期缴纳的,填写所属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按次缴纳的,填写缴费义务发生日期。
6.应缴费基数:必须填写。填写总数量、收入总额、销售数量、应缴费人数、原值、面积、利润总额等非税收入计费的基数。
7.应缴费基数减除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允许减除的数量、金额、面积、人数等。
8.计费依据:必须填写。填写应缴费基数减去应缴费基数减除额的余额。
9.征收标准:必须填写。填写征收的费率或单位费额等。
10.扣除数:非必须填写。适用于累进费率的速算扣除数,或者其他扣除数。
11.征收比例,本征收机关征收的比例数,必须填写,缺省值为100%。
12.本期应纳费额:必须填写。填写计费依据乘以征收标准,再减除扣除数后的余额,乘以征收比例后计算出的本期应纳费额。
13.减免费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允许减免的费额。
14.减免性质:如果减免费额>0,那么此项必填;减免性质选择相应代码。
15.本期已缴费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已经缴纳的本期费额。
16.本期应补(退)费额:必须填写。填写本期应纳费额减去减免费额及本期已缴费额后的余额。
17.主管单位名称:非必须填写。填写负责确定计费依据的主管单位名称。
18.主管单位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必须填写。
19.备注:非必须填写。
20.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的,应加盖代理机构印章,并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由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