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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31日
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国税发[1994]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2 国税发[199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 
3 国税油发[19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4 国税油函[199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全文 
5 国税函[2002]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全文 
6 国税函[2007]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全文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 全文 
8 税总发[201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发[1994]35号       1994-0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条款废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51号       1994-03-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油发[1994]7号        1994-08-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在湛江召开的海洋石油税收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经进一步研究,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应按照国税油函[1994]12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征收上述各税的税务分局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判定。
  二、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法规,中油公司自营油田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应随增值税按7%的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油函[1994]12号          1994-04-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法规,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法规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中油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法规,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338号        2002-04-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和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484号      2007-05-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正文第一段以及第一、二条内容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条款修订]为便于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现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缴纳方式改为由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直接向各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一、[条款修订]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于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统一计算,通知各分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条款修订]具体缴纳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联系确定。2007年第一季度国家开发银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函[1999]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521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      2010-12-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现将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依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按5%税率缴纳实物增值税后,以合作油(气)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合作油(气)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
  二、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的规定,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的日期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总发[2014]17号        2014-01-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1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背景——
据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营改增前,各中央铁路运营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铁路总公司集中按月向北京市国税局缴纳,财政部根据规定划转至地方国库。
营改增后,铁路总公司分支机构在站段按月预征增值税,由铁路总公司按季汇总缴纳。
为了加强管理、简便征收和服务企业,对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务总局明确由铁路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市国税局按季缴纳。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预算制度,上述收入最终通过财政体系转为地方收入。
合资铁路公司和地方铁路公司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9-10 13:5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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